今日在百度熱搜榜看到這樣一段標題“武漢一高樓外墻脫落砸中轎車致1死”,不由使我想起來7年前的某天,我剛從西安回到鄭州,和好友相約一起去看望一位朋友,傍晚我們一行人從朋友家出門,就在回程的路上突然狂風四起,暴雨連連。經過一個高層小區樓下突然聽見一聲巨響后,附近車輛的警報聲連連不斷響起,仔細一看發現風太大導致墻體脫落砸中了小區附近的車輛。
那場暴風雨大的啊,我到現在都記憶尤新。宅總管現在就是比較好奇,像這種自然災害導致的事件,被毀車輛找誰賠償說理去?還是就該自認倒霉呢?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條
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條 受害人和行為人對損害的發生都沒有過錯的,依照法律的規定由雙方分擔損失。
下面就有個案例能夠讓您充分理解這條法律:
2020年3月21日晚上,王先生將其所有的小型轎車停放在桃江縣某院內,當天晚上,桃江縣桃花江鎮出現大風、冰雹強對流天氣,致使彭某的太陽能熱水器發生脫落,砸壞了王某車頂、車玻璃、駕駛室內物品,產生損失為15455元,用去鑒定費1000元,共計16455元。
法院認為:因當天出現大風、冰雹強對流天氣,致使太陽能熱水器脫落砸壞小車。雙方對事故的發生均沒有過錯,本次事故系意外事件,王某車在此次事件中受損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》第二十四條 之規定,受害人和行為人對損害的發生都沒有過錯的,可以根據實際情況,由雙方分擔損失,確定由彭某承擔損失60%和王某承擔40%的損失。